绵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18-11-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前期筹备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工会主要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处要积极维护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门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基建处提出下年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新校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发改委、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市发改委或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基建处在组织设计过程中,要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征求校内使用与管理部门意见,优化设计,力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经济、美观、适用,并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设计图纸招标后在施工中非技术原因原则上不作变更,若变更则需基建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工程资料报送、廉政要求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相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的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资料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变更超出立项核准文件总投资10%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立项审批部门)调整概算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按相关规定执行。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基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厅批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分包(二次招标)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质保金的退还额度以基建处的核算为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七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八条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四十一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基建处负责审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并复核审计结算与工程项目是否相符。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和跟踪审计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基建处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签署项目审计结算报告。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六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管理办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绵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五十一条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基建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五十二条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三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四条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五十五条基建处负责建立基建工程评审专家库,并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基建处应充分利用本校和兄弟院校中的各类专家人才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纪委、监察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基建处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八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基建处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基建处网页及纪委、监察处、工会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十条对重大项目和教职工住宅楼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绵师院发〔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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