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种投资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维修改造以及与其配套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承包人的确定。
承包人的确定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应纳入省、市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标或者比选。
本办法所称的非招标方式,是指在招标和比选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承包人的确定方式。
非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四条学校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研究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三)审批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定期听取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第六条学校设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修订学校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受理、审批已完成立项程序项目的招标申请,审定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三)负责组织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项目的商务谈判,审批(备案)合同文本;
(四)负责招标计划、数据汇总分析和统计上报,以及招标采购资料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建立并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抽取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
(六)负责招投标经费的收支管理,组织校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合同执行及验收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标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学校建立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工作小组推荐,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招标办留档备选。
根据项目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参与招标评标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九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其标准:
(一)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2013年修正本)的规定进行比选,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2013年修正本)的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低于比选标准的,应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1.单项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在维修入围施工单位中择优确定;
2.单项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至政府采购额度和要求以下的项目(以当年政府颁布的采购标准为准,目前暂定20万元内),采用在维修入围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施工单位;
3.单项工程估算价在20—50万元或达到政府采购额度和要求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以当年政府颁布的采购标准为准)或竞争性谈判。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征地拆迁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副组长(分校管领导)同意后,委托当地政府落实队伍实施。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二)对突发事件和抢修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捐赠项目,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依法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招标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招标必须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工作由办公室及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一)确定具体招标方式
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确定由招标办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报工作小组组长审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与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等。
1.招标文件必须按国家有关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工作范围、计划工期、有关合同条款、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评标办法、拟采取合同包干方式、招标日程安排等具体内容,必须清楚明了。
2.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写明投标人所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包括投标人的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
3.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办拟稿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工作小组组长审定.
若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意见经协商后仍不一致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研究决定。
4.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清单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密。
(三)办理招标备案
由招标办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整理招标备案所需的备案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批文、报建表、资金证明、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在审定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招标备案,未按期完成,须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原因并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招标工作阶段,招标准备阶段工作主要由招标办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工作小组协同下完成。
(一)发布招标公告,按省、市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单位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和现场考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问题,由基建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给予书面解答,并形成《招标答疑纪录》。答疑纪录中有关材料定价、计价方法如对原招标文件中条款进行局部修改的,必须由审计部门对材料定价提供咨询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若审计、基建部门意见经协商后仍不一致时,报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二十一条决标成交阶段
(一)开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日程安排对送达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二)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评标,选择中标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纪律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定标时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经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领导小组发现因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时,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报请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3.以下情况,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组长签字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1)中标单位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2)中标单位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中标单位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中标单位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草拟、谈判与签订:招标办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约定作为基本依据负责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由基建部门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参与下进行,谈判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草拟、谈判与签订,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标(选)通知书及合同备案与资料归档:中标(选)通知书备案由招标办负责,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由招标办负责,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同签订后,由招标办整理评标纪录等资料,并归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名情况表”、“答疑会议纪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各类“会议记录”等。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准备阶段。
(一)确定具体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由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报工作小组组长审定。
(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编制好竞争性谈判中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竞争性谈判的正常进行。文件主要包括谈判邀请函(招标公告)、工程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条款、商务条款以及资格预审和评审的方法。
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工作范围、计划工期、有关合同条款、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评标办法、拟采取合同包干方式、招标日程安排等具体内容,必须清楚明了。
2.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写明投标人所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包括投标人的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
3.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办拟稿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绵阳师范学院校园网和招标采购公共平台网站同时发布。
招标采购公共平台网站发布时间为公告起算时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
(四)报名、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1.投标单位报名由招标办组织实施,投标单位须按公告截止时间与地点报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在公告中载明,售后不退。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要求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名单于谈判前2小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并严格保密。
(二)召开评标委员会预备会。评标委员会推选负责人,负责人组织预备会并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成员注意事项》、《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和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等。
(三)招标办工作人员公开宣读各竞争性谈判单位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文件,工作人员应拒收,并原封退还给该报价单位。
(四)评标委员会审阅报价文件。在谈判前,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审阅各谈判单位报价文件,在审阅过程中,对各报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记录。审阅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单位名单。对报价文件无效、无资格进入谈判阶段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出具无效原因说明。
(五)确定谈判单位次序。进入技术谈判程序的单位,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单位次序。
(六)进行技术谈判。谈判小组就有关技术问题与进入技术谈判的各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七)确定商务谈判单位名单和谈判次序。技术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进入商务谈判阶段的单位名单。
(八)进入商务谈判的竞争单位,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谈判次序。
(九)商务谈判
评标委员会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谈判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分别与他们就价格、工期、质量和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谈判单位名单。对商务条件与谈判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单位出具书面无效原因说明
(十)最终承诺报价
向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单位发出《最终承诺报价须知》和《最终承诺报价文件格式》等。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报价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读各单位最终承诺报价。
(十一)评审最终承诺报价
评标委员会审阅各谈判单位的最终承诺报价。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需评审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最终承诺报价。
(十二)出具最终谈判结果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推荐一名预成交单位。评标委员会出具《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
发布中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招标办即可向成交单位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确定承包人。
其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校内招标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以上所列行为的招评标工作成员应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今后的招评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校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或者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监察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招标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变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师范学院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绵师院发〔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