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要坚持和强化招标前的设计委托内容论证和招标答疑、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结算的审核包含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基建处核查以及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执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六条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施工过程中必须控制设计变更,凡因专业间协调优化、场地条件、施工安全、质量隐患、不可抗力等引发的设计变更,应当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行变更。
变更可以由设计、监理、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方提出。对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要求,若不改变原设施系统、不增加工程造价、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对原设计有优化改进的,经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即可实施,
但属改变原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的要求原则上不能变更,若严重影响后期使用效果及工程效益的情况,则由基建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但对原功能、系统有变化和增加了工程造价的变更要求,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签字,并由基建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学校、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工程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造价的核算由跟踪审计单位按照组价规定进行组价,并须由技术负责人进行造价审核。
因技术等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项目的审批权限是:
组价额度在5万元以下且项目中标价1%以内的由分管现场副处长协同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审查批准;
组价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且项目中标价2%以内的由处长审查批准;
组价额度在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且项目中标价5%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组价额度在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且项目中标价10%以内由校长审查批准。
组价额度在50万以上或者项目中标价10%以上报学校办公会审查批准。
因提高使用标准和舒适度而引起的变更项目的审批权限:
凡是变更引起造价增加的,都必须报学校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单项变更造价超过合同价款10%的工程变更,基建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核,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以上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备案。
第八条设计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由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设计费用。基建处派谴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变更资料按时到位,办理因设计变更需增加设计费的相关支付手续。
第九条基建处、审计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而造成的施工单位损失,由学校承担,延误的工期也相应顺延。因施工单位要求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延误工期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对施工图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所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学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变更设计委托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其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造价调整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变更,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单、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学校项目部现场代表原则上不再签发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三条基建处的项目现场代表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施工通知)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下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学校项目现场代表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学校项目现场代表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应书面通知监理、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渠道。
第十六条基建处的项目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学校项目现场代表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四)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六)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到随签”,避免过期(紧急情况外)补办或化整为零的签证。所签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签证必须按权限范围审核批准,超越权限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第二十条工程签证时,基建处的现场项目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为: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工程监理或学校项目现场代表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现场无工程监理的项目直接由学校项目现场代表审核后上报。
(三)学校项目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按相关权限由各责任人签字批准,加盖基建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和现场代表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基建处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签证需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学校相关代表三方签字。
第二十四条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基建处的现场代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组成认价小组,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资料审核及周期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承建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基建处备查。
第二十七条基建处工程管理科需督促现场代表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按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结算核查,分管现场及分管资料副处长审查达到送审的条件,报基建处长审核后送审计处备审。核查结果有明显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建处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资料审核管理办法》(绵师院发〔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