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管理,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
第二条 适用原则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应采用竞争性方法确定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既需认质,又需认价的须同时进行,认质工作组和认价工作组协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是由认质和认价两部分组成。
1.认质是指在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规定、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其它方式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与规定价格相适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未明确要求需要进行认质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在材料使用前将相关材料质检证明资料送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2.认价是指在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规定、施工图纸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及相应的价格。
第四条 成立认质和认价工作小组。
认质工作组:
组长:基建处负责人
副组长:基建处分管现场副处长
成员: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工程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专业人员、施工单位指派人员、使用单位(专业性、针对性强的设备材料的使用单位)。
认价工作组:
组长:基建处负责人
副组长:基建处总工
成员:基建处分管现场副处长、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工程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专业人员、施工单位指派人员、使用单位(专业性、针对性强的设备材料的使用单位)。
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第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
1. 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设备及材料,可调价材料中无信息价的;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材料价格涨跌,需要对材料价格进行差价调整的部分,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均可提出价格调整。
2.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设备及材料。
3.清单中明确在工程决算中设备、材料价格据实调整的设备及材料。
4.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因某种原因改为施工单位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
5.设计变更、签证引起的新增设备及材料。
第六条 材料设备认质程序:
1.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定额及施工图纸要求,对需要认质材料设备至少提前15天提出认质申请联系函并附申报表,并注明申报时间、需进场时间;
2.施工单位提供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至少三种样品以备认质;
3.认质工作组组长负总责,工作组副组长负责具体实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质工作;
4.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对材料设备进行认质,填写工程材料设备认质单并签字盖章;未经认质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和结算。
第七条 材料设备认价程序:
1.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定额及施工图纸要求,对需要认价材料设备至少提前50天提出认价申请联系函并附申报表,并注明申报时间、需进场时间 ;
2.施工单位提供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至少三种(市场无法提供除外)样品并报出相应价格;
3.认价工作组组长负总责,副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造价咨询或对生产样品厂家进行考察;
4.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对材料设备进行认价,填写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并签字盖章;未经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和结算。
第八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包括内容:
1.工程名称;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3.需要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4.需要图纸表示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及图纸;
5.申请时间、进场时间。
第九条 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编号;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4.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5.认定事项:认定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6.参加认质、认价人员签字(盖章)栏;
7.认质、认价时间。
第十条 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审计处、基建处工程管理科、监理及施工单位按工程分类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时,一般要“一事一办、一项一办”,避免“一事多办、一项多办”,申请、审批及办理要及时,不得过期补办。
第十二条 同时施工的两个以上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应同时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不同时间施工的两个以上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应分别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当材料设备价值少于一万元并且需要材料设备时间相差不长时,后一个工程可以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时,同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不经申请及审批私自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施工过程中未经认质认价使用的材料,不得使用和结算。如有违背,经检验设备材料不合格者,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责任方自负,同时按正常认定价格下浮10%作为处罚;经检验设备材料合格者需重新履行认质认价手续,并按正常认定价格下浮30%作为处罚。(此段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严禁为减少审批程序而少报漏报材料设备数量及价值,严禁采取其它方法规避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议定事项叙述要详细、准确。基建处要加大对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管理力度,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学校监察处对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